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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0 | 易风子关于四德主张的哲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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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的社会矛盾的四条基本途径,实现人的“高级平衡”(略)

本文摘自<人生的根本目标与途径>(易风子著)

提要:

任何人都面临两个基本的外在矛盾,一是他与别人的矛盾,二是他与社会(或世界)的矛盾。每个人都不能避免这两种矛盾的存在。人生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个矛盾解决得好不好。

那么,如何处理这两个基本的矛盾,实现人的“高级平衡”(或者说幸福)呢?本章的话题就是提出“解决人的两种矛盾的四条基本途径”并对它们进行论证。

这四条途径就是四德:即勤奋、节制、仁爱、公正。

你可能对道德不感兴趣,但是,相信你对自己或者你的孩子的幸福很看重吧?

因此,不妨听一听我们的证明。这个证明包括四个步骤:

第一步:哲学上的证明:任何“系统”只有两种基本关系,即“对等关系”和“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为划分“社会基本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社会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步:哲学上的证明:两种基本关系分别都有对立统一性,这两种关系的对立统一性是不同的。

其中,“整体与部分”的矛盾是“整体对部分的制约”与“部分对整体制约的反作用力”之间的矛盾,其同一性是整体与部分运动发展的一致性。

而“整体与整体”的矛盾则是由于其各自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相互排斥的矛盾,其同一性是指它们的相互容纳或相互补充或者相互吸引。

这种矛盾运动最终会使事物朝着“平衡”的方向发展。

其矛盾解决的途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整体与部分的矛盾:1、部分对整体的制约实现 “突破”,实现新的平衡;2、部分对整体的制约“适应”,保持原有平衡;

整体与整体的矛盾:1、对等关系的双方之间通过相互容纳、相互吸引实现平衡状态;2、在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斗争中推动矛盾的解决,实现平衡状态。

第三步:从哲学到伦理学的证明:社会的基本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社会(世界)的关系,两种关系都有对立统一性。(为提出基本道德规范打下基础。)

第四步:解决两种关系矛盾的基本途径。

首先,我们要对基本道德准则给予确立,那就是:人们的行为不损害或者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有了这个准则后,我们就可以对道德规范进行确定了。

从人与社会(世界)的关系确立其矛盾解决途径,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人对社会整体的制约的突破”,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即“在道德基本原则下,努力创造自身所需要的价值以及努力创造自我发展的条件”;

二是“人对社会整体制约的适应” ,即“对有损于社会正当权益或应有的和谐的行为给予克制”。

从人与人的关系确立其矛盾解决途径,也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容纳、相互合作、互敬互爱;

二是以‘公正’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于是,从人与社会(或世界)的矛盾解决途径确立了勤奋、节制、两种基本道德规范,由人与人的矛盾解决途径确立了仁爱与公正两种基本道德规范。也就是说,从人的社会矛盾的解决途径提出了四种相对独立、互不包含又相互联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勤奋、节制(克已)、仁爱、公正。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整个社会大力宣传这四种基本道德,让人们自觉自愿地接受这些行为规范,每个家长都把它们贯穿到家庭教育中,那么,人们的幸福必将得到更多的增进,社会也将会迎来一个更加和谐的局面。

 

 正文:

(易):“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道德往往是与奉献、付出、给予相联系的,很少有人将它与个人的幸福联系起来。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对我们教育孩子不利。所以,今天我要讲的是什么样的道德能为人带来幸福,讲一讲四德即‘勤奋、节制、仁爱、公正’为什么是人生幸福必不可少的条件。”

(李):“道德能给人带来幸福吗?很多人只是觉得,有道德的人可以是幸福的,但是如果说道德一定就能给个人带来幸福甚至说道德是人生幸福必不可少的,这我就不敢肯定了。它是如何给人带来幸福的呢?”

(易):“首先,我们要认清道德的本质。道德是什么?所谓‘道德’,即是‘道’——即‘途径’,也是‘德’——即‘品德’。

从‘道’的角度来看,它可以理解为解决人的社会矛盾的‘途径’。当一个人与别人产生了矛盾或者当他的愿望受到了社会的制约时,他用怎样的原则或方式来解决这些矛盾?道德就为他提供了一种途径。比如勤奋、公正等等,它们都可以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从‘德’的方面来看,道德又可以指人的‘品德’。前面讲的勤奋、公正等等都可以成为一个人的行为特征,成为某个人的品德。这就是道德的本质。它最大的作用是促使人积极主动地、能动地化解‘已’与‘人’、与‘社会’的矛盾,在矛盾解决中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所以,道德即是‘利社会’、‘利他人’的,也是 ‘利已’的!”

(李):“这样讲道德有什么新的意义吗?”

(易):“当然有。因为我是从‘解决矛盾、实现平衡与和谐’入手来讲道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建立道德规范体系的新思路。下面我就从哲学入手用四个步骤来证明:四德是解决人的矛盾的四条基本途径。”

(李):“为什么要从哲学入手呢?”

(易):“要建立科学的道德规范体系,必须首先探寻其赖以确立的哲学基础。如果从哲学上证明不了我们的结论,那么我们建立的道德规范体系就站不住脚。”

(李):“也就是说,你先要在哲学上作一番证明,然后再把你得出的结论用到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中——我觉得你这样的分析还是很有意义的——你怎样进行这种哲学的证明?”

(易):“首先我们来证明:‘对等关系’与‘包含与被包含’是系统的各种关系中两种最基本的关系。这一步的证明是为了说明:人的社会关系可以划分为‘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两种基本关系。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事物不仅自成系统,而且与周围环境构成包含自身在内的更大系统。从中我们可以推断,任何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基本关系只有两种,一种是这一事物与不包含它的另一事物的关系,这是一种‘对等关系’。由于我们普遍把这种对等关系的双方当作独立的系统进行考察,所以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在本文中将这种关系称为‘整体与整体’的关系。第二种关系是‘这一事物’与‘包含它的另一更大事物或系统’的关系,这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任何系统内或系统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两种关系即‘对等关系、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派生的。两种基本关系的根本矛盾因矛盾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而有着本质的区别。

由于两种关系是系统内普遍联系的两种基本形式,因此,两种关系各自的矛盾就是任何系统内的根本矛盾,任何系统内的矛盾都是这两种矛盾的体现。”

(李):“难道就没有别的关系了吗?”

(易):“如果你不相信就请列出来。”

(李):“一只猫与它的食物是一种什么关系?”

(易):“我们应该这么分析它们的关系: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它们看成一种‘对等关系’,因为它们是两个系统存在的‘事物’;但是,另一方面,对猫而言,食物又形成了它的外部世界的一部分,它与食物的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与整个世界的关系。这又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对食物而言也是如此。所以,在这种关系中同时体现了对等关系与包含与被包含两种关系的内涵。不过——它们依然是两种基本关系的表现。”

(李):“如果照你对这一事例的分析来理解,那么,每一种关系都同时体现了两种关系的内涵。”

(易):“不错。”

(李):“既然每一种关系都体现了两种关系的内涵,那么这两种关系就是时刻交织在一起的,这样的话,严格区分它们还有什么意义?”

(易):“当然有意义啊!虽然两种关系时刻交织在一起,但是,一方面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的方法,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关系的性质。另一方面,在任何具体事物和任何事情中,它们的关系中都各有侧重。有的侧重于对等关系,有的则侧重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当它侧重于哪一个方面时,我们就可以用哪一种关系所表现的性质对这种关系进行分析,这对于我们思考事情及分析人的发展方向并推导出道德规范体系大有帮助。”

(李):“还是先回到哲学领域吧!首先请你分析一下两种关系会产生怎样的矛盾,这种矛盾又会推动事物怎样发展?”

(易):“这正是我要讲的第二步。前面我们曾经讲到,对立统一的根源是事物的普遍联系和事物作为系统的独立性。它告诉我们,这种对立统一性会使矛盾双方朝着达成‘新的平衡’的方向发展。那么,不论是整体与整体还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都是如此。”

(李):“矛盾双方怎样达到平衡呢?”

(易):“从‘整体与整体的关系’来看,要分析‘同一性’与‘斗争性’两种趋势中哪种趋势占主导地位。当同一性占主导地位时,这本身就是一种‘平衡’。比如在对待某件事时,大家的共同利益相一致,就不会在这件事上发生矛盾。只有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发生变化时,这种平衡关系才会被打破,从而使对立斗争性占主导地位。那么,当对立斗争性趋势占主导地位时,矛盾双方的相互排斥、相互对立会就使双方发生变化并且向着新的平衡的方向发展。”

(李):“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看会怎样?”

(易):“我们知道,物质的根本特性是运动发展。‘部分’因其有着运动发展的‘相对独立性’(系统整体性)而与‘整体’的运动发展不完全协调一致,因此,‘部分’的运动发展与‘整体’的运动发展同样有着同一性和斗争性。

这种对立统一性表现为:当双方运动发展的趋势协调一致时,双方主要体现为一致性或同一性,这就是一种‘平衡’。

对立斗争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对部分的‘制约’和‘阻碍’,另一方面是部分对这种制约和阻碍的‘反作用力’,——这种反作用力来源于部分运动发展的独立性。这种斗争只能导致两种结果或趋势:

第一、当‘部分’的运动发展对这种制约产生的反作用力在这一矛盾对立中占优势时,会导致‘部分’对‘整体’的制约的‘突破’。

所谓‘突破’其实是指‘整体’与‘部分’的相对关系而言,对‘部分’本身来说,‘突破’指‘自身的运动发展得到实现而‘整体’却因此发生了改变’,从而与新的整体之间达成新的平衡。

第二是当‘整体的制约力’在这一矛盾对立中占优势时,部分的运动发展无法实现对这种制约的‘突破’,则会导致部分对这种制约的‘适应’从而维持整体原有的平衡。

部分对整体的制约的突破又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使整体的运动发展受到破坏或阻碍,二是不破坏或促进了整体的运动发展,双方在新的矛盾对立中达成平衡。

部分对整体的适应也包含了两种情形:一是部分的运动发展虽然受到阻碍,但维持了自身原有的内部平衡;二是部分自身的平衡被破坏,部分以新的较为‘低级的’形式与整体达成新的平衡。”

(李):“你说这么长一段令人难懂的话,是要表达一种什么意思?”

(易):“我是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论是整体与整体的关系还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都有矛盾存在。它们的矛盾总结起来有四条基本的解决途径或者运动方向:

整体与部分的矛盾解决途径:1、部分对整体的制约实现‘突破’,实现新的平衡;2、部分对整体的制约的‘适应’,保持原有平衡;

整体与整体的矛盾解决途径:1、对等关系的双方之间通过相互容纳、相互吸引实现平衡;2、在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斗争中推动矛盾的解决,实现平衡。

总之,这四条途径或者运动方向最终都是使矛盾双方朝着矛盾解决、双方达成‘平衡’的方向发展。”

(李):“以上的分析能说明什么?”

(易):“说明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基本的关系会怎样发生变化,又会产生怎样的结果。明白了这种变化和结果,我们就知道应该去‘求变’和怎样求得我们所需要的结果了。”

(李):“这也就是你的道德规范的理论基础吗?”

(易):“对!明确了两种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及其发展方向后我们就可以将之运用于社会系统中,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两种关系分别进行论述,从而找到调节两种关系矛盾的基本途径。”

(李):“这么说来,你在上面要证明的是:事物的基本关系是‘整体与整体’以及‘整体与部分’两种关系,然后用它来证明社会的基本关系是‘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不对?”

(易):“的确,我们的第三步就是要通过一种‘哲学’的途径来证明:人的社会基本关系是‘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两种基本关系。”

(李):“我想其中的逻辑关系不会很简单的吧?”

(易):“并不是很复杂,只要你能认认真真的听我下面的分析。”

(李):“好吧,我可以认真听。”

(易):“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必然是指价值主体与非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价值主体多种多样,所以这些具体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

(李):“大概有多少种关系?”

(易):“从价值主体与非价值主体的关系来讲,它可以是个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人类与世界的关系,还可以是人或者人类以及其他价值主体与自然界的关系;从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它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也可以是个人与他所在的国家、企业、集团的关系,也可以是这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关系,也可以是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的关系等等。总之,凡是能在这些价值主体之间列出的关系都可以是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

(李):“那么,怎样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分类呢?”

(易):“前面我们已经对系统的关系作了最基本的划分,即‘对等关系’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这种划分,我们就可以看出,有两种关系形成了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一是人与人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或世界)的关系。其他所有的关系都可以说是由这两类关系派生的。同时,根据前面的分析,在每一种具体的关系中,这两种关系也都同时存在。”

(李):“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吗?”

(易):“比如,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在某些时候它也可以被看成一种对等关系。”

(李):“什么时候?”

(易):“比方说当个人要脱离一个国家的国籍时,他们的关系就可以被看成对等关系。”

(李):“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呢?”

(易):“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也并不纯粹是一种对等关系。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成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李):“为什么?”

(易):“因为对‘我’而言,‘别人’构成了社会整体的一分子,所以在某种程度‘我’与‘别人’的关系也是‘我’与‘社会’的关系。”

(李):“你的意思是说,在社会关系中,每一种关系同样包含了整体与整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的内涵?”

(易):“的确是这样。”

(李):“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呢?”

(易):“因为我们说的自然界主要是指除人以外世界,这种关系主要主要体现对等关系,但是,我们研究自然界是为人类服务的,所以自然界就成了整个世界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主要是人与世界的关系。其中不是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人类与世界的关系,所以,这种关系同样是两种关系派生的。”

(李):“划分这两种关系后,下一步你将做什么?”

(易):“划分两种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方法。第四步我们就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来对这两种关系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从而找到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我建立基本道德规范体系的途径。知道了两种基本关系后,我们就可以着手建立新的道德规范体系了。”

(李):“根据何种原则去规范人的行为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易):“那就是个人应以‘不损害或者有益于社会以及他人的正当权益’作为行为的基本原则。只有基于这种原则的行为,才能使矛盾得到缓解,进而达到双方和谐共处及共同发展的目的。否则,就不是解决矛盾、而是激化矛盾,与道德的目的背道而驰了。”

(李):“我觉得这个道德原则值得探讨!”

(易):“那我们以后专门讲一讲。”

(李):“好吧!前面你已经分析了两种关系的矛盾存在四条解决途径,那么解决人的矛盾当然也应该沿着这四条途径去寻找答案。不过我想既然有了人的参与,作为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矛盾的‘道德解决途径’自然有着本质的不同和新的特点。你能说一说它有什么新的特点吗?”

(易):“下面我们就结合道德原则对以上矛盾的解决途径作进一步分析。首先我们来谈一谈人与社会的关系及其矛盾解决途径。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认定,人与社会(或世界)的矛盾就是社会(或世界)对人的存在及发展的‘制约’与人对社会及世界这种‘制约’的反作用力之间的矛盾。那么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斗争呢?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突破’,要么是‘适应’。我们要讲的第一条途径,就是人对这种制约的‘突破’。”

(李):“你说的这种‘突破’是什么意思?”

(易):“所谓人的这种‘突破’,就是人的自我发展得到实现,人与社会或世界之间原有的平衡因此被打破。不过,在道德基本原则下,人的‘突破’只能是‘努力创造自身及社会所需要的价值’以及‘努力创造自我发展的条件’,从而在不损害社会应有的和谐的前提下实现自我发展。这是把人作为事物最一般的属性即‘运动发展’与人的能动性结合得出的结论,也是个人解决人与社会根本矛盾的基本途径之一。因此,它构成了第一个基本道德行为要求,即:在道德基本原则下,努力创造自身及社会所需要的价值以及努力创造自我发展的条件。”

(李):“它可以反映为一些什么样的道德规范?”

(易):“这一行为要求在许多道德规范中反映出来,如职业道德中提倡的敬业爱岗、传统美德中的‘勤劳’等就较为直接地体现了这一要求,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行为规范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一要求。然而,最直接、原始地代表这一要求的是何种规范呢?那就是‘勤奋’。只有‘努力’发挥人的能动性,‘勤奋’地‘创造价值、创造自我发展的条件’,才能最有效地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发展’。由于‘勤奋’是这一基本道德行为的最直接的体现,因而我们把‘勤奋’规定为第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

(李):“原来 ‘勤奋’是这样得出来的。看来它的确很重要。可是,为什么过去我们一直不重视它的作用?”

(易):“过去我们因为‘勤奋’包含了较多的利已动机而没有把它作为一种主要的美德加以大力弘扬,这是由于我们一些人总是想把‘义’和‘利’的两种动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肯定绝对的‘义’,而代表‘利’的个人动机则受到抑制。如果某些善的行为掺与了个人目的的话,往往被斥为动机不纯。然而,现代义利观表明,我们完全可以把利已与利人的动机结合起来,在‘义’的道德规范下实现‘利’。比如正当经营的企业家,一方面是他们自己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创造了财富,这就是义利统一的典型表现,‘勤奋’这一道德规范正是反映义利统一观的最佳契合点。因而是现代经济主导型社会最值得大力提倡的美德之一。同时,这一规范反映了道德具有促进个人与社会共同发展而不只是调节二者关系的功能。”

(李):“勤奋这样得出来的,有道理,值得思考。上面你讲到解决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第二条途径是人对社会制约的‘适应’,那么它能得出什么样的道德规范?”

(易):“在前面谈到关于‘突破’的两种情形中,我谈到第一种情形是这种‘突破’使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受到阻碍或者破坏了社会应有的和谐,这当然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要避免这种结果,作为社会的主体‘人’,那就只能选择对社会或世界制约的‘适应’。具体来说,就是要发挥人的能动性,对有损于社会应有的和谐与发展的行为给予节制。因此,‘节制’构成了解决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第二条基本的道德行为要求。由于‘节制’这一行为规范最能反映这一行为要求,因此我们把‘节制’规定为第二种基本的道德规范。”

(李):“这个我能理解,节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有时候是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平衡,有时候是一种心理的平衡,还有时候是物质上的平衡。比如,收入不多的时候,我们就要量入为出、节约开支,这就是节制。通过节制,我们才能实现收支平衡。还有,当我们与别人相处时,要有一种克己之心,谦让之心,不能随自己的喜好而随意地不友好对待别人、伤害别人,这也是一种节制的表现。通过这种节制,才能融洽好人际关系。”

(易):“不过,节制的目的除了避免人对社会或者对别人造成损害以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人自身更好的发展。如果某个人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他最终将会受到社会的惩罚,损害的还是自己。所以当我们的某些愿望暂时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时(即制约过于强大时)我们就只能对这种愿望以及有损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克制,以避免对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害,从而有利于自身更好的发展。另外,讲节制既不是要人在精神上一味地忍受,也不是物质上过分地吝啬,而是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道路上用‘理性’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顺应人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克制有悖于发展的心理和行为。这就要求我们不是任由有害的感情和一时的冲动左右自己,而是对损害根本利益的行为和欲念给予克制。这样才有利于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平衡,最终有利于二者的共同发展。”

(李):“现在请你再讲一讲关于人与人之间矛盾解决途径及道德规范的分析。不过,据说儒家的道德规范体系也是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来建立的。你与儒家建立体系的方法有什么不同吗?”

(易):“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我的分析后面有一整套哲学体系的支撑,有了这一套哲学体系,我们就可以用演绎的方法来建立道德规范体系。而儒家体系则主要采用是归纳的方法,从众多的规范中确立了‘仁’与‘义’两种基本道德规范,这就使它在理论上有着难以解决的困惑。”

(李):“那么你怎样对‘人与人的关系矛盾解决途径’进行演绎分析?”

(易):“站在系统的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是整体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其解决途径也因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等关系的双方之间通过相互容纳、相互吸引实现平衡状态;二是在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斗争中推动矛盾的解决,实现平衡状态。与其他任何事物之间矛盾解决途径不同的是,它们都有人的能动性的参与,因此只有把人的能动性这种特殊本质与人作为事物最一般的特性结合起来才能得出人与人之间矛盾解决的根本途径。”

(李):“我知道你从这一关系中得出的道德规范是‘仁爱’与‘公正’。那么你先来说一说‘仁爱’是怎样得出来的?”

(易):“首先,当同一性趋势在人与人的矛盾中占主导地位时,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要求,相互容纳,相互依赖就是要求人与人之间对相互的正当权益、正当需要给予容纳、合作和满足,换句话说就是互惠互利、互敬互爱,否则就会激化矛盾,损害双方的正当权益。这是社会这一大系统对人的‘社会性’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个人能动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必然途径。并且,当人的这种‘社会性’联系越广泛、越密切时,这一要求也越重要,意义越大。因此这一要求形成了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第一条途径,那就是:在道德基本原则下,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容纳、相互合作、互敬互爱。由于‘仁爱’一词较为恰当地体现了这一要求,因此,我们把‘仁爱’确定为人的第三种基本道德规范。这就是仁爱产生的逻辑关系。”

(李):“我记得孟子在谈到仁爱的内涵时曾说过‘仁者爱人’。那么‘爱人’是一种什么样的要求?是不是要把别人的利益看得比自己的要高,一切从别人的利益出发?”

(易):“那倒不一定,从上面作为‘仁爱’的行为规范的要求来看,仁爱是有层次性、等级性的。它既有起码的要求,也有很高的要求。首先,它对人的基本要求是容人之心,即为人行事要考虑他人,不能随意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能做到这一点,一个人才能在社会上立足。所以, 这一点是必须的。第二个层次即较高的道德要求,是要充分为别人着想,在不损害别人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能够关心别人、有益于别人;仁爱的最高层次是‘以天下为已任’,是对国家、对社会深刻的爱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牺牲精神。所以,每个人都是有仁爱精神的,只是多与少的问题。但过于缺少仁爱的人是自私的,很难与别人和谐相处,也很难为社会所容,所以,他们难以实现自己的幸福。”

(李):“在对仁爱的分析中,你与别人有什么不同吗?”

(易):“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仁爱’或者‘爱’在古今中外的伦理学理论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论述。中国古代的孔子、孟子、墨子等人以及西方的费尔巴哈等许多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对‘爱’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阐述。然而,在证明‘爱之有用’的同时,却极少有人以哲学思维论证‘爱之必然’,对‘爱’这一道德规范缺乏一种哲学高度上的逻辑证明。我正是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一次探讨。”

(李):“有意思,下面请你再说最后一种基本道德规范:公正。”

(易):“公正来自于这样的分析当中:当双方对立性趋势占主导地位时,如何调节二者的关系呢?按照前面的分析,人与人的对立性的根源在于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人的‘正当权益’。当双方的正当权益在人与人的联系中产生矛盾冲突时,如何使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得到维护呢?只有用‘公正’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 ,我们把‘公正’规定为人的第四种基本道德规范。”

(李):“你说的公正似乎是一种超出个人的一种社会规范。而不太像是一种个人的行为品质。”

(易):“你提出的问题很有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公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正也可以称为社会公正,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其内涵已被许多思想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比如我们的法律公正、制度公正等等,它们往往以条文的形式来确立。而狭义的公正则是指人的‘公正之心’,即我们平常所谓的‘正直’,它是对社会公正的履行态度,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内化,一种社会公正的自律的要求。当它成为社会对人的要求时,就形成了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我们讲的这种基本道德行为规范,主要是指的后一种。”

(李):“也就是说,主要是从人的品质上而言的。”

(易):“对!因为道德是主体的自觉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规定,公正就是在一种内在的品质下对外在的规定经过理性判断后的自觉的维护和履行。对于公正,外在的规定很多,而内在的却只有一种,那就是公正的品质,所以,它才是我们规定的第四种基本道德规范。

现在,我们通过对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分析得出了四类基本道德行为要求,即:

一、在道德基本原则下,努力创造自身所需要的价值以及努力创造自我发展的条件;

二、对有损于社会正当权益或应有的和谐的行为给予克制;

三、人与人之间相互容纳、相互合作、互敬互爱;

四、以‘公正’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由这四类基本的行为要求得出了四种相对独立、互不包含又相互联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勤奋、节制(克已)、仁爱、公正。”

(李):“我有个问题,四种基本道德规范的确有各自的独立性,可是,我好像觉得它们之间也不是分开得很明确的。比如‘公正’这一规范,它作为一种‘应该’,那么,仁爱、勤奋、节制也都应该包含在其内;再比如,‘仁爱’是对别人的关心,但是,如果没有行为上的‘努力’或者‘节制’,仁爱常常又很难落到实处。这你能解释一下吗?”

(易):“这也是可以解释的。因为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的部分属性与人的整体属性不是截然分开的,所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与调节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同样相互渗透。所以‘节制’与‘努力创造价值’的行为要求同样可以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起调节作用;而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也应本着关爱社会、处事公正的原则爱我们的国家、爱护我们的环境并维护正义。这样,四种规范相互交错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基本道德规范。并不是说它们有结合在一起的地方,就可以以一种规范来取代另一种规范。”

(李):“我对你的四德还是很欣赏的。因为它们似乎都是古今中外道德规范的精华。例如基督教的主要道德是爱,佛教的主要道德是慈悲(仁爱)和忍耐(节制),西方的价值观念中‘公正’是至高无上的道德,而中国传统道德最主要的就是讲仁爱公正、勤劳节俭,可见四德作为基本规范并不是没有历史根源的,只不过每一种文化都只强调了其中一种或几种道德而已。而四德正是一种综合和总结,所以我觉得它们更具有全面性。”

(易):“这就是我的体系的科学性所在。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四种基本道德行为要求全面地体现了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要求,因而形成了全部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时,由于其他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由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两种关系派生的,所以调节其他所有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也都是由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规范派生的。这就是说,四德与其他规范形成了‘基本规范’与‘亚规范’的关系,其他规范是四德在具体生活领域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可以断言,以四德为基本道德规范的新道德规范体系必将得到确立。

总之,我的体系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四德是从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与相关的哲学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道德规范,它们互不包含、相互并列,形成道德规范的基础,其它的都被作为次一级的规范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比如忠、孝、礼、爱国、诚信等等。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并不是说它们就一定能成为普遍的或者基本的道德规范。

第二、四德具有长久性。如果它们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要求,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化的,但四德不是这样,它们可以说在任何地方、任何年代都是值得大力弘扬的。其它规范有的只是一时的,如‘忠’,当帝制国家形成之前和消灭之后,我想就没有这一规范了;有的则是从基本规范结合社会的具体领域而建立的规范,如敬业、明礼,就是基本道德规范与社会生活不同时间不同层面结合而产生的规范。

第三、四德具有启蒙教育和养成教育的意义。四德的规范使一个人几乎从生下来就可以接受道德教育了。不论勤奋与节制,还是仁爱与公正,它们都是一个人从小就应该培养的基本品质。这些品质将影响人的一生,而童年时代受到的道德教育往往才是最重要的。有的规范却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比如诚信、守法、敬业等等,它们只能在一个人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能接受这样的道德要求。而基本道德规范则是无条件的,它必然成为人们的一种品质上的要求。

第四、四种基本道德规范每一种都带着强烈的人文关怀,它们都是有利于人的幸福的,所以,它可以使人们更乐意接受道德的教化,也可以使广大家长更乐意把它们用于教育自己的子女中。而我们以前的道德教育在这方面却对此关注不多,它更多的注重人们的奉献,而道德教育从目前来讲还是应该从更多大众的道德需要出发,提出他们更乐于接受的道德规范。

第五、它克服了儒家只从‘人与人’的关系入手来建立规范体系的缺陷,将人与社会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并列起来了,并提出了勤奋、节制这两种新的基本道德规范,使道德规范体系更加全面。所以,它是对儒家规范体系的一种科学的完善与重构。

从以上五个方面可以看出,四德具有基本道德规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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