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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 摧毁学院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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摧毁学院的道德标准 

作者:易风子

易风子博客地址http://yizhibin5664123.blog.sohu.com

学者们往往犯常识性的错误,因为他们所信奉的体系本身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从这种片面性出发,他往往用错误的观念来解释世界。——题记 

(易):“关于道德标准的争论,目前似乎仍未得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哦?这是为什么?” 

(易):“最主要的问题是,几乎每一个学者都希望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结论,但是对道德标准的绝对性与历史性内涵,众多学者各执一词而又莫衷一是,对道德标准的评定难以达成一致。” 

“你说的绝对性与历史性内涵是什么意思?” 

(易):“我的理解是,道德标准应该有一种永恒不变的内容。这种内容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具有绝对性。但是,每一个历史时代的具体的道德规范与要求又是不同的,对此,道德标准也要能够认同与包含,不能排斥它们。这两个方面就是道德标准上的绝对性与历史性内涵。” 

“那么我们的学者们是怎样定义道德标准并且怎样回答它的绝对性与历史性内涵的呢?” 

(易):“有的学者认为,不仅有道德标准,还有道德标准之标准。其中,对道德标准的定义是:‘行为是否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而标准之标准则是:‘道德标准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在些基础上整个社会关系体系的进步。’” 

“为什么不直接说明道德的标准、而是要确立道德标准之标准呢?” 

(易):“这就是它的局限性所在。它把道德标准的绝对性内涵与历史性内涵人为的割裂开了。在上面的定义里,道德标准似乎是要说明它的历史性内涵,而标准之标准则要说明它的绝对性内涵。但越是这样人为的割裂,越是不能以此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为什么?” 

(易):“因为它存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种观点对很多事实不能形成直接的判断。比如怎样评价现代社会某些‘和谐’的尊卑关系?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难以做出正确的解释。第二,人与人的关系怎样才算是和谐?这是以上观点隐藏的又一问题。这一问题又会引出关于‘和谐标准的争论’。第三,在某些情况下,‘人与人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立?如果存在,那么这种定义就更难形成道德行为评价的直接尺度。由于存在以上问题,我认为上面对于道德标准的定义值得商榷。” 

“别的学者又是怎么说的呢?” 

(易):“也有的学者认为,确立判断人们善恶的标准应该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道德评价的直接和具体的标准。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善是恶,主要以自己所属阶级的阶级利益为标准,凡是符合本阶级的道德原则的行为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二是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即凡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那么,在阶级社会里,善恶标准的阶级性和客观性是如何统一的呢?那就是当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趋势相一致时,阶级性就是客观性统一起来。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阶级利益的行为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这一标准被目前的伦理学教科书所采用。” 

“我不太喜欢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分析道德问题。” 

(易):“我也不喜欢!” 

“那么你觉得它的定义有什么问题吗?” 

(易):“关于这一定义,我认为也存在几个问题:第一,社会的基本矛盾源自社会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即‘社会整体与社会中各价值主体之间、价值主体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两种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两种关系的基本矛盾。因此,阶级矛盾绝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只是社会矛盾的一个方面,即使在阶级社会里也同样如此。因此,阶级矛盾的存在不能成为道德标准的决定因素,以阶级划分来定义道德标准是不科学的。第二,这是一个双重标准。一方面它以符不符合本阶级利益为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以符不符合历史发展必然性、能否促进社会进步为标准。这种定义上的双重性同样带来了道德行为评价的困难,没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那么,如何对道德标准作一个更为科学的定义呢?” 

(易):“我认为,道德标准与价值问题、道德原则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在回答道德标准这一问题时,应从道德原则与价值问题两个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 

首先,道德标准与道德原则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一对概念。道德原则是各种道德规范最基本的出发点,在每种道德类型中,它总是处于首要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贯穿于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与精髓。因此,道德原则是规定道德标准的基本指标,符不符合道德原则就是道德标准最基本的内容,符合道德原则的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因此,要定义道德标准首先就要对道德原则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不同的社会类型以及不同的阶级的道德原则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在所有这一切不同的道德原则之中有没有共同的特征和所有原则都认同的基本内容呢?这就是我所要寻找的,不过这要从道德所服务的对象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道德是为谁服务的呢?” 

(易):“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服务的主要对象当然应该是‘制定道德之主体’。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成为制定道德的主要力量,因此,道德可能以某一阶级为主要服务对象。但是,道德绝不仅仅只是为某一阶级服务,因为‘制定道德之主体’并不仅仅是某一阶级而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所以道德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或者国家服务。社会的目标是什么?是包括社会在内的各价值主体的目标更高、更容易的实现。它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以及普遍的人的幸福的实现’。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最基本的条件,首先就是应该对价值主体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条件给予保障,这就是要确保价值主体的正当权益,如生存权、发展权等等。只有确保了各价值主体的正当权益,实现以上目标才有可能。 

这样,从社会的目标出发,规范人的行为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就是:不损害或者有益于社会及其他价值主体的正当权益。只有基于这一原则,以上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因此,道德标准就是:是否损害了社会以及其他价值主体的正当权益。” 

“你的定义比它们更科学吗?” 

(易):“我认为,较之于前面两种关于道德标准的描述,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 

一是它更易于成为一种评价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直接尺度,特别是对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更容易做出善恶评价。 

二是对道德标准与原则作如上定义后,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社会的‘正当权益’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不断地变化发展的。这样,关于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定义的内涵也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既有常量,也有变量;既有某种程度‘形而上’的特点,又包含了发展的因素、历史的因素,因而是历史标准与绝对标准的有机结合。它同时体现了道德标准的绝对性与历史性内涵。” 

“那什么又是正当权益呢?” 

易:“正当权益是一个大问题,在其他地方我有论述,这里只简单的讲一讲。所谓正当权益,是以‘人与社会和谐与平衡、共同发展’为根本目的而从道德和法律上对各种‘价值主体’的权益的规定。正当权益对于道德标准与道德原则的制度具有决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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